第六十八条

有效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当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