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限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