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限额。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