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承运人在舱面上载运货物,应当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载运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