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船舶其他载货处所以及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还应当在航程中尽到前款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