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效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六十日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