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第二百三十一条有效船舶载运散装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者改建的船舶,以及能够运输散装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在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及之后的任何航行期间,除能够证明船上没有散装油类货物的残余物外,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所称油类,是指作为运输货物或者船舶燃料的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包括润滑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