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有效两艘及以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各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被索赔的船舶所有人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