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九十条有效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获救价值,不包括获救的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的价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