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二)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二)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