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四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