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二)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二)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