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六条有效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二)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