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受偿期限;

(四)抵押权登记的时间。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