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