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效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承运人有权将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承运人有权将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