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