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