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