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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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