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