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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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