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