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六条未标注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修改、废止的决定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