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未标注

中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