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条未标注中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八、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