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