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