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