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五章 救助监督和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