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