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