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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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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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mittal notice
What follows is the notice transmitting the regulation, not the text of the regulation itsel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Text of the regulation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6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开展监督谈话,党的基层组织开展监督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组织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者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突出重点;
(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坚持问题导向;
(五)坚持实事求是。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巡视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监督、专项督查、干部考核等情况,制定开展定期谈话的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
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当及时谈话:
(一)信访举报反映其所在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
(二)其所在党组织因履责不力或者作风不正被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或者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所在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
(四)其所在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
(五)其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开展及时谈话的情形。
开展及时谈话的,谈话人应当聚焦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做好谈话准备。
(一)被谈话人报告自查情况;
(二)谈话人通报有关情况、严肃指出问题;
(三)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四)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
(五)被谈话人作表态发言。
开展及时谈话,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并形成相关记录。
被谈话人应当在谈话结束后3个月内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整改情况。
党委(党组)在每年年初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监督谈话工作的情况。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将开展监督谈话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要内容。
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党委(党组)开展监督谈话情况、被谈话人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谈话职责;
(二)被谈话人在监督谈话中不如实报告情况;
(三)被谈话人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顶风违纪;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