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3,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43 articles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办法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Chapter 2防洪规划
防洪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本省管理的小清河、大沽河、潍河、大汶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沂河、沭河、泗河、梁济运河和南四湖的流域防洪规划及跨上述河道流域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管理的其他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河道的流域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防御风暴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风暴潮方案,应当纳入防洪规划。
黄河、漳卫河、韩庄运河等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湖泊的规划保留区,除须由国家核定批准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其他河道的规划保留区,经有关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Chapter 3治理与防护
其他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防洪规划编制权限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开发应当符合防洪规划。
进行河道整治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用于移民安置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河道、湖泊安全的行为。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河道干流、湖泊上,由省以上审批立项或者涉及设区的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
Chapter 4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篷盖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防洪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Chapter 5防汛抗洪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Chapter 6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兴建防洪自保工程,其建设和维护资金自行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