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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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