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放生的其他区域开展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和危害生态系统的放生活动。禁止将外来物种、杂交种、病残野生动物个体放生或者随意丢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