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