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化龙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化龙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科研、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公安、住建、民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安监、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坪县、平利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化龙山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化龙山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化龙山保护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社区共管工作,合理安排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