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大气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大气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