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事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参加同级国家机关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活动。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