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会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应当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会员不足十人的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