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yet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类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