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28Not yet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落实以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保护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发现有关隐患或者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