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对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督促申请机关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退出。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已失去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确需退出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执行,并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具体退出程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