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Chapter 3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Article 32Not yet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省内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