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Not yet in force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记录维护数据安全所需的日志,并按照下列要求保存:
(一)日志留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互联网政务应用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三)涉及重要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溯源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四)涉及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