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和接纳标准要求后,方可通过配套管网接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
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输送管道,配套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