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取用水量按照取用水设施满负荷取用水量计算。

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取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水源、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水源类型、用水类别中最高水资源税或者水价标准缴纳水资源税或者水费。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泵站、机井以及规模化农业生产等农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