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