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石油焦、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