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Not yet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雕塑、广场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
(五)具有重要影响的口述记忆、回忆录;
(六)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