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相关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或者未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