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Not yet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妨碍、阻挠或者抗拒监督检查,殴打监督检查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