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Not yet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七)网约车驾驶员未经约车人或者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巡游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等公共场所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十)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者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