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Not yet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出租汽车经营;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等公共场所为出租汽车或者非法营运车辆招揽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调度,在专用通道或者候客区域候客,不得私自揽客。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监督检查,维护营运秩序和行业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